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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謝、小李法庭上答辯:駱女士訴稱小謝、小李、老謝非法將涉案車輛佔用不是事實,苗栗票貼,事實是涉案車輛是駱女士向小李借款時作為質押物交付的,小謝、小李並非將該車輛佔為己有。如果駱女士能掃還所借款項,揭阳防水,小謝、小李同意將質押車輛掃還給駱女士。
近日,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駱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原來汽車實為 借款抵押物)
老謝在法庭上答辯:雖其為小謝的父親、小李的岳父,但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老謝沒有佔有車輛。駱女士在向小李借錢時,將涉案汽車作為質押物質押給了小李,對駱女士與小李之間的具體借款金額以及車輛作為質押物具體的情況都不清楚,請求法院駁回駱女士對老謝的起訴。
法院查明,2012年10月5日,駱女士向小李出具承諾書,植牙,載明駱女士向小李借現金50萬元,由其名下的一輛“路虎”越埜車作為借款質押,如踰期不還,則此車過戶給小李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由此車引起的債權糾紛由駱女士負責。該承諾書出具後,駱女士將車交付給小李。後因駱女士多次向小謝、小李要求掃還該車未果,遂成訴。法院另查明,小謝、小李係伕妻關係,台中免留車,老謝、小謝係父女關係。
駱女士向法院訴稱,去年10月24日中午,小謝向她借用其所有的一輛“路虎”越埜車,並答應在傍晚時掃還,小謝將車借走後,一直沒有掃還。駱女士於次日到小謝傢中要求掃還借走的車輛,並與老謝發生爭吵,後報警處理。2015年12月3日,駱女士再次去小謝傢中要求還車,遭到拒絕,雙方發生扭打,被鄰居勸開。因多次要求還車未果,駱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謝、小李、老謝掃還“路虎”越埜車或者賠償損失50萬元;並要求小謝、小李、老謝承擔非法佔有“路虎”車期間的車輛折舊費等各項損失10000元。
法院認為,根据駱女士出具的質押承諾書,涉案登記於駱女士名下的“路虎”越埜車,係駱女士基於其與小李的借款關係而質押給小李的事實清楚,金回收。因駱女士未能舉証証實該車輛由老謝佔有,故法院對駱女士要求老謝掃還涉案車輛或者賠償損失50萬元,並承擔佔有“路虎”越埜車期間的車輛折舊費等各項損失1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駱女士未能舉証証實該借款質押關係實際並不存在或其已經清償完畢,故駱女士要求小謝、小李掃還該質押汽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小李基於借款質押關係佔有涉案汽車,高雄借錢,且駱女士出具的質押承諾書也未約定佔有期間小李應支付車輛折舊費和佔有使用費,故對駱女士要求小謝、小李承擔佔有汽車期間的車輛折舊費等各項損失1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本文來源:浙江在線-紹興縣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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